泰安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及团队选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技特派员服务基层长效机制,促进产学研合作,解决中小微企业人才缺乏、科研水平不高的现状,提高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富民强市、幸福泰安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企业科技特派员及团队的选派管理工作。市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科特办)负责企业科技特派员及团队的选派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派对象范围
第三条 企业科技特派员及团队选派对象的主要范围:
(一)省属及以上驻泰高校、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
(二)市属高校、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
(三)与我市签订科技合作协议的市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有意从事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离退休科技人员。
第三章 选派对象和需求单位的主要条件
第四条 企业科技特派员选派对象的主要条件是:
(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二)具有适应中小微企业发展要求的专业特长、专门技能和专业知识;
(三)对我市相关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有浓厚兴趣,有志参与我市产学研合作。
优先选派有基层工作经验、有成熟科技项目或正在转化实施科技项目的科技人员。
第五条 申请成为企业科技特派员团队的主要条件是:
(一)团队需由5-10名具有相近专业特长的技术人员组成,团队成员必须在同一工作单位,采取自我结合的方式,申请成为在某领域有专业特色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团队;
(二)团队必须拥有自己的科技成果,在某领域有突出贡献,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团队所从事的技术研究领域或拥有的研究成果,与我市特色产业的技术需求基本一致;
(四)团队实行首席专家制。首席专家是在某个领域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技术专家,具有高级职称,负责领导和协调团队成员开展科技服务工作;
(五)团队每年至少帮扶5家以上企业,进行技术指导并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 申报需求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
(二)企业自主创新意识强,从事的研发工作与企业科技特派员或团队的专业领域相吻合;
(三)申报企业须符合国家工信部对中小微企业的划定标准,工业领域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
(四)申报企业要诚实守信,向企业科技特派员或团队提供一定的生活便利条件。
第四章 选派程序
第七条 具体选派程序是:
有意从事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科技人员和对企业科技特派员或团队有服务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分别填写《泰安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及团队申请表》和《泰安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及团队需求单位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市科特办。市科特办根据双方需求报市级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下派名单。
第五章 服务期限
第八条 每届企业科技特派员及团队的服务年限为3年,其中团队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考核工作由市科特办会同派出单位共同进行,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主要围绕年度目标任务,以服务绩效为重点,从综合表现情况、服务绩效情况、服务对象的评价情况等几方面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对企业科技特派员选派对象和服务单位的考核包括自我总结、入驻服务点评议、选派对象意见反馈情况等,经考核小组初评推荐后,按考评标准确定科技特派员考核等次和科技特派员服务单位申请资格。
第七章 考核结果使用与奖励
第十一条 市属科研单位选派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优秀指标不占原单位指标,由市人事部门按科技特派员选派数额的15%单独划出,统一使用,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本人职务晋升、工资调整的重要依据。其他单位选派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及团队年度考核情况,分别报原派出单位和市科特办备案,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
第十二条 每年市科技局从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专项资金,用于择优支持企业科技特派员或团队牵头组织的科技项目,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对年度考核优秀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及团队,分别授予“泰安市优秀企业科技特派员”、“泰安市优秀企业科技特派员团队”称号。对优秀科技特派员团队所研发的科技项目优先推荐国家、省科技计划,市级科技计划优先立项。
第十三条 对下派期间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科技特派员或团队,由市科特办出具鉴定意见,报市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企业科技特派员或团队资格,中止服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特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