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科技特派员选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泰安市委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特派员工程的意见》(泰发〔2006〕6号)精神,切实做好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两级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工作。市、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科特办)分别负责市、县市区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工作。
第二章 选派对象范围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对象的主要范围是:
1、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管理及技术人员;
2、省属及以上驻泰单位的科技人员;
3、离退休的科技人员;
4、引进的市外科技人员;
5、有志于在农村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6、其他符合科技特派员选派要求的人员.
拟从事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在职人员,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第三章 选派对象的主要条件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对象的主要条件是:思想政治表现
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专业特长、专门技能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优先选派有基层工作经验、有成熟科技项目或正在转化推广科技项目的科技人员。
第四章 选派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的选派遵循“自愿报名、双向选择、按需选派”原则。采取以自愿报名为主,组织推荐、公开招聘、需求单位选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选派人员规模和范围上,尽量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各类专业人才的需求。
第六条 具体选派程序是:
1、填写表格。有意从事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人员和需求科技特派员的单位,可根据市、县市区科特办发布的征集科技特派员人选和单位需求的信息,到市、县市区科特办领取或通过泰安市科技信息网(www.ishowtuan.com)下载并填写《科技特派员申报登记表》或《科技特派员需求单位登记表》。
2、申报材料。市、县市区和驻泰省以上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报名需经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离退休科技人员可由原工作单位签署意见或出具相关证明;市外科技人员和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可由档案所在单位提供证明;其他符合科技特派员选派要求的人员可由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报名手续完备的人员可由单位统一或个人将《科技特派员申报登记表》一式三份报送市或县市区科特办。需求科技特派员人选的单位,需经单位审核把关后将《科技特派员需求单位登记表》一式三份报送市或县市区科特办。
3、双向选择。市、县市区科特办根据申报材料和用人单位的需求情况,研究确定科技特派员初步人选名单。
4、下派服务。对本人或经各级科特办协调达成初步意向的科技特派员人员,由供需双方签订服务协议(合同),市、县市区科特办备案并报同级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审批后,颁发“泰安市(或县市区)科技特派员”聘书,下派开展服务。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也可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公开招聘应依据如下程序进行:
1、发布需求招聘公告。
2、提出选聘条件和相关政策。
3、组织报名和选拔。
4、市、县市区科特办聘任并备案。
5、签订服务协议。
6、下派服务。
第五章 选派去向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去向重点是:农业产业化示范村;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生产基地村;有发展项目且农民急需科技的乡(镇)、村;各类科技示范园区;农业新技术、新成果转化、推广示范基地;农业类中介组织等。
第九条 提倡和鼓励科技特派员到相对贫困落后地区创办或领办各类农业生产组织。
第六章 服务期限
第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科技特派员的服务期限。市级事业单位选派的科技特派员的服务年限为3年,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员调整;如本人自愿,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服务期限。其他渠道选派的,根据实际需要,由科技特派员本人与同级科特办商定,驻泰省以上单位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认可。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特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