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泰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工程化研究开发、人才培养与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泰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加强我市工程化研究平台建设,培养并聚集一批高素质工程化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带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实施强市名城战略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在行业或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研发实力的骨干企业、具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等组建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持续不断地针对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科技含量、高增值效益的系列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发展。                                                    

(二)培养集聚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为行业或领域培训急需的各类技术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三)运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协助企业引进急需的国外先进技术,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激励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装备。

(四)接受委托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咨询等工作,提高产学研结合、技工贸一体化、自我良性发展的能力,培植发展科技产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市科技局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各县(市、区)科技局和市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协助市科技局做好相关工作,具体负责调度工程中心日常运转情况,协调解决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市科技局成立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为工程中心的组建及运行提供决策咨询。

第六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我市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总体建设规划,制定有关建设方针、布局原则、优先组建领域和政策措施;负责对工程中心进行定期考评。

(二)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有关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本部门的工程中心建设申报工作;调度工程中心日常运转情况,协调解决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配合市科技局对工程中心进行定期考评。

(三)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全市工程中心的建设方针、总体规划、建设计划和保障实施等提出决策咨询意见;根据市科技局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参与并协助对工程中心进行定期考评。

第三章  申批复

第七条  拟申请筹建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及新兴技术领域,符合工程中心总体建设规划和布局原则。

(二)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及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占工程中心总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50%

(四)基础设施条件良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面向全社会提供产品检测、标准制定、成果推广、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公共服务。

(五)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六)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七)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八)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单位联合组建工程中心。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申报按以下程序:

(一) 依托单位根据工程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和依托单位基本条件,自愿提出工程中心建设申请。

(二)主管部门根据工程中心建设部署,结合所在行业、地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择优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依托单位作为申报单位。

(三)申报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泰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并提交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四)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并签署推荐意见,按技术领域转报到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

第九条 市科技局原则上于每年9-10月定期审批工程中心。

第十条 工程中心的审批程序是:

(一)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资格审查,研究提出工程中心论证名单。

(二)相关业务科室会同发展计划科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提出工程中心建设意见。

(三)发展计划科汇总相关业务科室的工程中心建设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统一编号下文批复。

第十一条 相关业务科室代表市科技局与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共同签订《泰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一式四份),作为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执行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十二  工程中心的设立采取竞争择优的办法,原则上每个专业领域只设立一个工程中心,不重复建设。对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中心建设,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组建。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在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指导下,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主要通过面向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业务上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可以是独立法人,也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应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合作单位间的工作。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一般为7—10人。专家指导委员会由市内外的高层次技术、工程和管理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中依托单位和本中心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

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年度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一)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和人才使用开放;

(二)建立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吸引市内外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成果转化;

(三)在机构组建、项目申报、课题研究时应加强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各方优势;

(四)根据国家现行关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规定,签订有关技术转让或合作研究合同,建立互利互惠的开放合作机制,加强技术标准的研究实施。

(五)建立健全诚信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职业道德行为,预防和纠正科研和服务中的不端行为。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工程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工程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建设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经费来源主要依靠依托单位,积极争取银行贷款和市场融资,各级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专款专用。每年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决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验收与认定

第二十一条 成立工程中心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工程中心的建设方针、总体规划、建设计划和保障实施等提出决策咨询意见,参与省工程中心的推荐论证和市工程中心的检查、验收与考评。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管理采取在组建期间实行中期检查、组建完成后实行验收评估、通过验收后实行动态考评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建设进展情况,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委托工程中心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在建的工程中心进行中期检查。如发现未按建设任务书执行的,督促整改。整改无效的,取消建设立项。

根据市场变化和发展需要,确需调整建设任务书内容和进度的,依托单位应提前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按建设任务书要求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撰写工程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对按照建设任务书要求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托单位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组织工程中心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验收。验收的程序是:

(一)依托单位根据建设任务书的条款自我检查后,填写《泰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主管部门认真审查验收材料并进行实地考察,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建议。

(三)发展计划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组织召开工程中心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工程中心的验收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形成验收建议意见。

(四)发展计划科根据年度验收计划和验收建议意见,提出工程中心验收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批复公布。

第二十七条 验收意见分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获得优秀、良好等级的工程中心,视为通过验收,给予正式命名授予 “泰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匾牌;获得较差等级的工程中心,限期1年整改,整改期满后通过验收良好以上的,视同通过验收,否则取消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委托工程中心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对考评较差的,限1年内整改。整改期满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必须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本年度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连同相关统计报表一式二份报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

第三十条 对申请中止、强制中止、撤消项目的,市科技局将面向社会公布取消其组建的工程中心,收回匾牌。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验收获得优秀等级的工程中心,市科技局将给予一定数额的项目建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参照《泰安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泰财教〔2005〕6号),各级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各县市区应建立本区域工程中心建设补助资金。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不低于市建设补助资金的匹配资金。

第三十二条为独立法人的工程中心,可视同市级科研机构直接向市科技局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在年度科技计划立项时,优先支持工程中心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对于具有较好产学研合作基础、能够进入市以上产业集群、特色产业基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给予优先支持。

第三十三条 工程中心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应纳入省、市科研基础条件平台网络。

第三十四条 依托单位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进修学习,参加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晋升职称等方面,应优先考虑工程中心科技人员。

第三十五条 对具备申报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条件的工程中心,市科技局将择优推荐其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原《泰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泰科字〔2005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立项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按原建设任务书或项目合同要求进行考评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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