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基字[2006]559号)精神,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依托企业建设,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行业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主要任务是以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瞄准行业和产业高技术前沿的关键科技问题,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培养、聚集高层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开展和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加强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推动技术扩散和技术储备等。
第四条 实验室是人、财、物管理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及“定期考评、动态调整、重点支持”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我省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安排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实验室有关政策、办法等指导性文件,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改组和撤销,组织实验室的检查和考评。
第七条 省直有关部门(行业)或各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落实我省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办法,具体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为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支持。
2.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落实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条件。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 企业是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1.为实验室提供建设、运行经费及保障条件,保证实验室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组织公开招聘并推荐实验室主任,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3.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与日常运行,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方案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省科技厅公开发布实验室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十条 申请实验室应满足下列条件:
1.实验室依托单位须为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内资企业,或者内资控股的民族品牌合资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合科技实力较强,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本领域的发明专利或高水平的原创性成果。依托单位研发经费投入较大,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行和试验费用。
2.实验室从事本领域科学研究5年以上,具有相对集中稳定的研究方向,应用基础研究能力较强,承担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不包括政策引导类等其他项目),近3年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
3.实验室须拥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水平高的科技创新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低于30人,其中硕士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不低于三分之一,一般应拥有泰山学者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水平的学术带头人。
4.实验室具备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实验用房相对集中,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包括农业科研基础设施)总值一般应在1000万元以上。
5.实验室具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科研合作,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行业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山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参考格式见附件),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实验室进行现场审核、论证,择优批准立项。
主管部门在省科技厅批准立项后30天内,组织相应依托单位公开招聘实验室主任和编制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验收,通过的授予标志牌。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择优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
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科技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要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科技活动、绩效考评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学术委员会由高水平科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11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科技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实验室固定人员实行聘任制,由实验室主任负责聘任。
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为实验室设立自主研发基金,支持实验室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和面向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的开放课题。自主研究课题和开放课题应规定研究期限,由实验室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的公共研究平台,并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积极参与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加入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网,面向社会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实验室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实验室网站,并与省重点实验室信息网联接。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章 考 评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按照《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考评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参加考评。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定期考评制度。省科技厅每年度分批考评若干实验室,三年为一个考评周期。具体评估工作组织专家组或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六章 调整与撤消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复。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1、绩效考评较差,整改后复评仍为“较差”的;
2、不接受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的管理、检查、监督,或不参加绩效考评和年度考核的;
3、依托单位不能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经费和条件保障的;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等严重违纪现象的;或破产、被撤消、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的;因企业性质改变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不按时编制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或建设期满未提交验收申请的视为放弃筹建“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