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省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全面合作的优势,进一步加强院地合作,更好地推进政产学研金合作创新,搭建高层次创新平台,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和创新型山东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工作站系政府推动、院士实质性参与,以项目合作为基础、市场化运作的企业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 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坚持质量为先、数量适度、动态管理的原则,适当控制规模、注重设站质量。
第四条 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分为企业院士工作站和综合院士工作站两类。企业院士工作站依托企业建设,综合院士工作站依托国家在我省开展的产业技术创新试点战略联盟和省技术创新战略示范联盟理事长单位建设。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院士工作站的建设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协共同推进、共同负责。省科技厅负责院士工作站建设中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 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各市科技局,分别负责组织本系统和本地区院士工作站的建设申请工作;调度院士工作站日常运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第三章 设立与管理
第七条 申请建立企业院士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山东省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规模较大,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与开发机构和一定数量的研究人员,创新能力强;
3、与院士已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院士同意与其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开发活动,牵头院士年龄一般不超过80岁;
4、有明确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研究或产业化开发课题和稳定的经费投入,能为院士及其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5、进站院士每年至少两次来院士工作站工作,院士团队进站工作年累计不少于100天。
第八条 申请建立综合院士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为国家在我省开展产业技术创新试点战略联盟或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示范联盟理事长单位;
2、3名以上(含3名)院士同意进站工作;
3、有明确的研究或产业化开发课题和较大的研究经费投入,研究成果能够带动整个行业或产业的升级。
第九条 申请建立院士工作站,由拟建单位根据情况认真填写《山东省企业院士工作站建设申请书》(附件一)或《山东省综合院士工作站建设申请书》(附件二),经设区的市科技局及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协行文批复,并报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备案。
第十条 院士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3年。管理期满需要继续设立的,经单位申请,需按规定予以重新确认。管理期间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的,撤销其院士工作站称号。
第十一条 企业院士工作站命名突出建站单位,名称为山东省××(建站单位简称)院士工作站,综合院士工作站命名突出技术领域,名称为山东省××(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技术领域)综合院士工作站。
第十二条 进入院士工作站的院士,以建站单位名义聘请,实行柔性流动和动态管理方式,其服务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由建站单位和院士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符合《关于认真做好聘任院士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4]24号)规定条件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可享受聘用院士待遇。
第十三条 建站单位应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加强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保护。凡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双方签订协议和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违反协议或责任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院士工作站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建站单位每年12月份要进行全面工作总结,并填写《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附件三),经省直相关业务部门、单位或各市科技局审核后统一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汇总后送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协。
第四章 服务与支撑
第十五条 建站单位、企业应为聘任院士及其团队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供必要的配套研发设施,选配称职的技术人员协助工作。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协等要在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研发经费、科技计划、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省直相关业务部门、单位和各市要加大对院士工作站在人、财、物方面的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做好已设站单位的重新认定工作。对本办法印发前已经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设站以来发挥作用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愿意保留的,按本办法规定申请重新认定,根据评估情况重新认定批复。不按本办法重新评估认定的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省直相关业务部门、单位和各市,以及建站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附件:1、山东省企业院士工作站建设申请书
2、山东省综合院士工作站建设申请书
3、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