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国科发政[2009]269号),推进我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和发展,加快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山东省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指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围绕我省重点发展领域和各地资源及产业优势,构建各种形式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三条 开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示范工作。省科技厅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和发展给予指导,对符合示范条件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称示范联盟)予以公布。
第四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自愿提出示范申请,经设区的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推荐,按技术领域将申请材料一式四份(见附件1、2)报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单位)。
第五条 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单位)负责对示范联盟组建的必要性和技术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的主要内容 包括:
1.示范联盟技术创新目标应结合国家战略目标,体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以及国家产业、环保和能源政策,属于我省重点扶持的15个高新技术产业群范围。近期应主要体现我省工业调整和九大行业振兴规划等。
2.示范联盟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应体现所在产业领域的重大技术创新需求,有利于推动相关产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形成产业核心技术标准,支撑和引领产业技术创新。
3.示范联盟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应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作用,有利于集聚创新资源,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
4.示范联盟的技术创新任务应有利于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各业务处(单位)将示范联盟审核意见以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送交政策法规处。
第六条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负责汇总相关业务处(单位)的示范联盟审核有关情况,并会同计划财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示范联盟协议应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2.示范联盟协议中应明确技术创新目标和成员单位的任务分工。
3.示范联盟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相应工作制度;执行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约定示范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的方式和具体单位。
4.示范联盟协议中应约定经费、项目等管理事项,约定示范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和收益分享办法,以及违约责任追究办法。
5.示范联盟协议中应约定建立开放发展机制,包括吸收新成员、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成果扩散等。
对通过复核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征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示范联盟名单,并发文公布,授予牵头单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匾牌。
第七条 省科技厅常年受理示范联盟申请,分批集中审核,一般每年公布2-3批示范联盟名单。
第八条 加大对示范联盟的支持力度。省科技厅对通过审核的示范联盟在科技计划、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和引进以及科技奖励等方面重点扶持,并推荐纳入国家组织的联盟试点。
加强示范联盟工作的动态管理。省科技厅对示范联盟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和检查,对运行机制良好、创新成效突出、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示范联盟给予表彰奖励,在科技计划等方面连续给予支持。示范联盟须于每年12月中旬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分别报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单位)和政策法规处。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