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泰安高新区科技局,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科技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16日
泰安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整合政产学研用资源,建立功能定位明确、体制机制创新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健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和规划,结合泰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中所称产业技术研究院是指具有较高技术研发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的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研究院的建设和发展,要以企业为主体,以高校和科研院所为支撑,通过组织、优化和整合科技资源,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瓶颈,围绕“研发、转化、交易、服务”,为泰安产业发展、产业技术创新、产业人才培养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三条 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要围绕泰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泰安市科技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和技术领域,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行和开放共享”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研究院任务
第四条 产业技术研究院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攻克关键共性技术。围绕全市产业发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产业链和创新链延伸等关键环节,集聚科技资源,开展联合攻关,实现关键共性技术突破。
(二)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编制和完善产业技术发展指南和产业技术创新路线图,提出产业发展政策建议,发挥研究院对产业的规划、指导和支撑带动作用。
(三)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构建产学研合作机制,开放共享研究院科技资源,举行产业对接活动,开展技术交易和技术服务,加速技术转移与转化,引导各类园区(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载体,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跟踪产业发展最新动态,充分利用国内外高端科技资源,引进孵化创新团队和创新型企业,承接产业转移,弥补产业链和创新链缺失环节,培育和打造形成产业集群,强化产业基地创新支撑。
(五)培养引进人才队伍。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紧缺人才,提升学科与人才培养能力,为创新创业提供开放式服务,培养和引进创新研发、成果转化、管理营销等专业化人才团队。
(六)开展科技招商引资引智。通过开展科技合作、参与各种对接会、举办行业创新论坛、紧密联系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等形式,开展科技招商引资引智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五条 在泰安市域内设立的企事业法人包括民办非企业,由市级归口部门或所在县市区、泰安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后,可申请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
第六条 申请组建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学研多方共建,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取得独立法人实体资格,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二)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适应我市产业创新需求,兼顾地方产业发展战略与前沿技术,符合国家、省及我市的产业发展政策。从事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及其成果转化、产业化等工作。
(三)依托单位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具有较强的综合科技实力,掌握一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核心技术,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带动作用,科技投入能力和科技综合实力较强,能够为产业技术研究院有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四)参与单位应当具备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在本行业或技术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五)拥有创新能力较强的学科带头人及人才团队;专职科研人员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从事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活动人员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人员的专业、学科、年龄、职称等结构合理。
(六)有固定的科研场所、设施以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
(七)产业技术研究院应建立创新、灵活的合作机制,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要有依托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认可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章程。
第七条 申请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应提供以下材料,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一)经市级归口部门或所在县市区、泰安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泰安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组建申请表》(见表1);
(二)《泰安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见表2);
(三)产业技术研究院章程;
(四)研发人员的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五)场地和设施等有关证明;
(六)依托单位法人执照、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七)与参与单位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已取得的科技平台、科技成果、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知识产权等证明;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市科技局委托市级归口部门或所在县市区、泰安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产业技术研究院组建申请的初审单位,市级归口部门或所在县市区、泰安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九条 产业技术研究院组建申请材料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由市级归口部门或所在县市区、泰安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科技局;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市级归口部门或所在县市区、泰安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退回申请单位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审批与公示
第十条 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发展计划科和相关业务科室共同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相关科室将经专家组评审合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名单提交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二条 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名单将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与市科技局签订组建确认书;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再次核实争议事项后决定是否批准组建。
第五章 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产业技术研究院自批准组建之日起两年为筹建期。筹建期满后,市科技局组织有关管理、技术等方面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参加验收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业技术研究院验收申请表(见表3);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发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机构编制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运行情况及建设成效;
(四)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正式授予“泰安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名称;对未通过验收的,责成进行整改,第二次验收未通过的,取消组建资格。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参加绩效评价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业技术研究院复审申请表;
(二)产业技术研究院工作绩效评价报告;
(三)产业技术研究院经费预算及决算报告;
(四)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推荐申报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合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市科技局继续择优给予支持;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市科技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泰安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资格。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产业技术研究院按照政府规划建设与单位自主申报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兼顾、分步实施,成熟一个,启动一个。产业技术研究院采取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是产业技术研究院的业务指导与综合管理部门。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对产业技术研究院进行具体指导与业务管理。市科技局委托所在县市区、泰安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产业技术研究院管理过程中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应当每半年将建设、运行情况以简报等形式(一式两份)报送市科技局发展计划科和各相关业务科室。
第二十一条 产业技术研究院要积极探索建立完善、健全的内部管理体制和长效运行机制,以利于产业技术研究院实现规范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产业技术研究院建立政府财政资金、多方参建投资、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支撑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每年从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经费,择优支持省级、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开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以及能力建设、基础条件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
第二十四条 产业技术研究院获得的财政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同时接受相关审计与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