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泰安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技特派员的管理,根据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特派员工程的意见》(泰发20066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经市、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科特办)按照一定程序选聘,报市、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审批后下派到基层和企业,与农民(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从事农业科技开发、推广、科技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遵守《泰安市科技特派员工作职责》和《泰安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守则》,努力工作,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不断提高业务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农业增效,带领农民致富,促进农村经济繁荣。

第四条  市里成立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及组织、科技、财政、人事、教育、农业、驻泰高校、科研单位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泰安市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对全市科技特派员工程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研究审定相关政策及其他重要事宜,并监督运行。从市组织、科技、财政、人事、农业等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科技特派员工程的实施、市级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和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成立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和相应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科技特派员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工作,负责选派本辖区的科技特派员,负责本辖区选派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落实相关政策和待遇,帮助科技特派员制定项目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帮助科技特派员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各乡镇设立科技特派员工作联络员,负责驻地科技特派员的日常服务、与县(市、区)、市科特办的联络沟通和报送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事业单位(含省属及以上驻泰单位)符合相关条件的在职科技人员申请作为科技特派员的,所在单位在工作许可的条件下,予以支持。各派出单位要为科技特派员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点和单位应当为科技特派员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条件。建立科技特派员服务点和单位动态管理制度,对由于服务点和单位不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使科技特派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市、县市区科特办可以及时做出调整。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的管理坚持各级科特办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县市区选派的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市、县市区科特办与所在县市区、乡镇负责。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的考核由市、县市区科特办会同同级组织、财政、人事部门与派出单位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应当突出科技特派员创业效果和工作实效,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县市区科特办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享受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特派员工程的意见》(泰发[2006]6号)的相关政策待遇。对下派的科技特派员,由服务单位每月给予一定的生活交通补助;启动特派员科技项目专项资金,对特派员牵头组织的创业项目,择优给予支持,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县市区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可参照市里办法,由县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二条  对考核优秀的科技特派员授予“泰安市优秀科技特派员”荣誉称号;对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科技特派员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各金融机构对科技特派员工作提供金融支持。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提供信用担保;鼓励科技特派员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解决科技特派员在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特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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