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泰安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泰安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园区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的示范引导作用,加快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步伐,加速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引进、孵化高新技术为重点,以推进高新技术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能够壮大地方或区域支柱产业,辐射带动农业科技和生产力水平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农业科技园区是我市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基地,应逐步发展成为高新技术成果的集散地和辐射源,成为研、学、产一体化的机制创新区,成为引导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服务中心和开放式培训基地,成为现代农业的示范样板。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农业科技园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和运行;负责制定促进所属农业科技园区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负责将农业科技园区列入当地农村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五条 申报范围:凡在我市市域内从事农业综合发展、优质农产品产业化开发、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园区均可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具有明显的经济特色和主导产业,在市域同行业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周边地区能发挥示范、引导和辐射作用。

(二)具有一定的产业化规模、经济基础和建设基础。

(三)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科研开发能力、技术创新能力,与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联合建立或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作为技术依托单位。

(四)重视农业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年度科研经费的投入占园区当年销售收入的5%以上。

(五)重视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农业科技人员所占园区职工总数的30%以上。

(六)管理科学,一般要具有明确的法人主体,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有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园区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第七条 申报程序: 园区建设单位经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批准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市直单位申报,直接报市科技局。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

  (二)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总体规划;

  (三)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

  (四)有关的配套证明资料。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的园区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正式发文认定并授牌。

第十条  被认定的农业科技园区每年择优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担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建设成绩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农业科技园区。

第十一条 被认定的农业科技园区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隶属关系经所在地科技局、市直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科技局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对农业科技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二年考核一次,未达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Copyright 2016   我为网站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