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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科技工作在阳光下运行——淄博市首批“阳光科技”监督员“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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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5-09

“实施‘阳光科技’监督员制度是贯彻国家阳光行政的一项举措,能够让科技工作更加公开、透明,是淄博市行政管理的一大进步。”5月4日,淄博市科技局组织召开“阳光科技”监督员聘任暨“阳光科技”工作座谈会,会上,首批监督员之一、山东大学淄博生物医药研究院副院长徐东对该制度如此评价。

淄博市科技局局长于秀栋出席并主持座谈会,淄博市政府督查室主任范桂君、首批24名“阳光科技”监督员参加座谈会并发言交流。

根据淄博市《关于建立“阳光科技”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办法》,“阳光”科技监督员是指具有一定代表性、市科技局聘请的专门对科技工作进行监督的人员。一般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财政审计部门、会计师、律师、企业家、科研人员等社会各界具有代表性的群体中聘任。首批聘请王鲁民等24人担任“阳光科技”监督员,任期三年。会上,于秀栋对首批监督员名单予以公布并发放聘任证书。

座谈会上,淄博市科技局副局长臧金强作“2018年市科技发展计划、市创新发展重点项目计划、市校城融合发展计划组织实施情况说明”。副局长赵晓煜宣读《关于在全市科技系统深入开展“阳光科技”工作的实施意见》。副局长吴建虹宣读《关于建立“阳光科技”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办法》。

座谈期间,各位监督员就“阳光科技”监督员制度及全市科技工作建言献策并表态。大家一致认为,实施“阳光科技”监督员制度既是提高全市科技工作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阳光制度的必要手段。各位监督员将认真履职尽责,为全市科技工作出谋划策,推动科技发挥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中的作用。

于秀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实施“阳光科技”旨在响应“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政务公开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优化依法行政和营商环境,切实提高科技工作的公开透明度。

“下一步,每年至少定期召开两次项目论证及评审会,把对科技工作的监督,贯穿于科技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而促进科技项目及政策的公开、公正、公平,进一步点燃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科技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终达到实效化的目的,更好地引导大家参与科技创新与新旧动能转换。”于秀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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