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安市泰山科技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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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4-04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泰安市财政局

 

泰科发【201762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泰山科技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泰安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泰山景区科研所、财政局,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泰山科技创业资金管理,明确信贷贴息额度、上浮利率、相关各方管理责任等问题,结合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规定,对2015年12月1日印发的《泰安市泰山科技创业资金管理办法》(泰科发[2015]70号)作出如下修订:

一、根据《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16]173号)规定,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纳入扶持范围的企业,严格按照省级文件规定执行。后期省厅文件如有变动,以最新文件规定执行。泰山科技创业担保资金、风险补偿资金同时作为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工作的市级合作资金。经省科技厅、财政厅认定的不良贷款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将在省厅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拨付合作银行。合作银行、省级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市级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承担贷款损失的比例为3:3.5:3.5。

二、泰山科技创业资金合作银行对365滚球网认定的科技型企业按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的幅度贷款。上浮利息部分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从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解决。

三、合作银行按泰安市泰山科技创业资金不低于5倍的额度放大贷款。单户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后期额度调整与省科技厅贷款额度规定一致。

    四、如果出现代偿,首先从风险补偿资金200万中安排,不足部分由担保公司承担。泰山科技创业资金的增值资金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专款专户,单独核算。

五、对于符合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项目,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在企业提供资产抵押的同时,应准予将专利权进行质押,并在签署质押合同后,按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专利代办处进行专利权质押登记。

六、合作银行每季度末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贷款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合作银行从省科技厅确定的银行名单中进行择选。

七、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风险补偿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包括合作银行年度贷款规模、风险防控、利率优惠、服务质量等,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约。

八、合作银行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回有关资金、取消合作资格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通报。

九、《泰安市泰山科技创业资金管理办法》(泰科发[2015]70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7年1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

                        

                                                                                     2017年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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