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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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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5-19

项目名称

封存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主席令第八号)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8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专利行政部门在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时,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者公民

承办机构

市知识产权局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廉政风险点

1个,2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联系电话

699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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