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05-19
项目名称 | 封存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
子项名称 | 无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主席令第八号)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专利行政部门在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时,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者公民 |
承办机构 | 市知识产权局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廉政风险点 | 1个,2级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前置条件 | 无 |
联系电话 | 69911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