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授予泰安市专利奖 |
子项名称 | 无 |
实施依据 | 1.《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有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以及对发明创造和专利运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 《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第2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对具有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优秀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以及对知识产 权创造和运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实 施意见》(泰政发〔2013〕6号)第十条,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评价与激励制度。市政府设立专利奖,与市科技进步奖执行同样政策,对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专利项目给予奖励。 4.《泰安市专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市法制办已公示。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承办机构 | 市知识产权局 |
申报条件 | 1.属于泰安市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拥有且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中国专利; 2.申报专利奖的项目为上年度12月31日前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在本年度维持有效权利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3.该专利在申报奖项时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也没有他人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4.未获得过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专利。 |
办理流程 | 1.网上申报:申报单位(个人)登陆泰安市专利奖励系统,按系统提示内容进行网上填报; 2.各县(市、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账号及密码登陆系统,按照申报条件对参评项目完成网上初审,择优推荐专利项目,提交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申报单位(个人)按照要求向归属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各县(市、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汇总后,按规定时间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4.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分送市评审委员会各专业评审组,由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步评审后,提出获奖项目、奖励等级的初步评审建议,并根据专利权利人确定拟获奖单位或个人; 5.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专业评审组初步评审建议后,报市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 6.评审意见通过泰安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对提出的异议及时复查核实,并将复查结果报市评审委员会 ,由市评审委员会 作出复查决定; 7.公示期满后,市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8.市政府批准后,对获得市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廉政风险点 | 1个,2级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前置条件 | 无 |
办理地点 | 泰安市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科(泰安市市政大楼B区7044室) |
办理时间 | 按照《申报市专利奖的通知》要求时间办理。 |
联系电话 | 69911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