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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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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5-20

项目名称

对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二十条 对订立虚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2.《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第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泰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42号〕第二十七条 侵犯单位或他人技术权益的,提供虚假技术信息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不依法订立书面技术合同的,按《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300至3000元的罚款。

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承办机构

科技成果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廉政风险点

1个,3级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联系电话

699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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