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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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5-20
项目名称 | 对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无 |
实施依据 |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二十条 对订立虚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2.《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第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泰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42号〕第二十七条 侵犯单位或他人技术权益的,提供虚假技术信息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不依法订立书面技术合同的,按《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300至3000元的罚款。 |
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承办机构 | 科技成果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廉政风险点 | 1个,3级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前置条件 | 无 |
联系电话 | 69911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