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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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5-20
项目名称 |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无 |
实施依据 | 1.《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 第三十一条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2.《泰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府令第147号第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撤消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
承办机构 | 科技成果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廉政风险点 | 1个,3级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前置条件 | 无 |
联系电话 | 69911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