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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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16
项目名称 |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无 |
实施依据 | 1.《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
承办机构 | 科技成果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廉政风险点 | 1个,3级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前置条件 | 无 |
联系电话 | 69911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