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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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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16

项目名称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1.《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承办机构

科技成果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廉政风险点

1个,3级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联系电话

699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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