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06-16
项目名称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无 |
实施依据 | 1.《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
承办机构 | 科技成果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廉政风险点 | 1个,3级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前置条件 | 无 |
联系电话 | 69911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