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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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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16

项目名称

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1.《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承办机构

科技成果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廉政风险点

1个,3级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联系电话

699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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