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欺骗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处罚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06-16
项目名称 | 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欺骗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无 |
实施依据 | 1.《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
承办机构 | 科技成果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廉政风险点 | 1个,3级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前置条件 | 无 |
联系电话 | 69911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