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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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16
项目名称 | 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无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七条,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截留的经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二)截留、挪用、克扣、贪污科学技术经费的;(三)滥用职权,压制科学技术发明、合理化建议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的;(四)剽窃或者擅自转让单位和他人科学技术成果、侵犯单位和他人科学技术权益的;(五)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他人钱财的;(六)经营假冒伪劣技术商品的;(七)科学技术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
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
承办机构 | 发展计划科等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廉政风险点 | 1个,3级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前置条件 | 无 |
联系电话 | 69911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