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权力清单>行政处罚
假冒专利的处罚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06-16

项目名称

假冒专利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主席令第八号)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订立假冒专利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者公民

承办机构

市知识产权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149

廉政风险点

3个,3级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联系电话

6991194


?Copyright 2014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版权所有 鲁ICP备 05017539号   我为网站提意见

鲁公网安备 370902020005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