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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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16
项目名称 | 假冒专利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无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主席令第八号)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订立假冒专利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者公民 |
承办机构 | 市知识产权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149 |
廉政风险点 | 3个,3级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前置条件 | 无 |
联系电话 | 69911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