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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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16
项目名称 | 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无 |
实施依据 | 1.《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明知是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展示等便利条件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为假冒专利制作、发布广告的,由专利行政部门书面告知,限期改正,并进行公告;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明知是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广告、展示等便利条件。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者公民 |
承办机构 | 市知识产权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廉政风险点 | 1个,2级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前置条件 | 无 |
联系电话 | 69911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