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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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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16

项目名称

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1.《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明知是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展示等便利条件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为假冒专利制作、发布广告的,由专利行政部门书面告知,限期改正,并进行公告;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明知是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广告、展示等便利条件。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者公民

承办机构

市知识产权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廉政风险点

1个,2级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联系电话

699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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