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侵犯相同专利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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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16
项目名称 | 再次侵犯相同专利权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无 |
实施依据 | 1.《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专利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生效后,同一行为人对同一专利权继续或者再次实施侵权行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行政部门依据职权查处。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者公民 |
承办机构 | 市知识产权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廉政风险点 | 1个,2级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前置条件 | 无 |
联系电话 | 69911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