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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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16
项目名称 | 对专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无 |
实施依据 | 1.《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三条,专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由专利行政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
实施对象 | 社会组织、公民 |
承办机构 | 市知识产权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廉政风险点 | 1个,3级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前置条件 | 无 |
联系电话 | 69911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