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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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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16

项目名称

对专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1.《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三条,专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由专利行政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实施对象

社会组织、公民

承办机构

市知识产权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廉政风险点

1个,3级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联系电话

699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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