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泰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
子项名称 | 无 |
实施依据 | 1.《山东省科技进步条例》(1994年4月2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财政投入,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提高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创新和服务能力;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省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中心或者工业设计中心,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2.《泰安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泰财教〔2005〕6号。 3.《泰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泰科发〔2010〕24号)。 |
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承办机构 | 发展计划科、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农村与社会发展科 |
申请条件 | (一)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及新兴技术领域,符合工程中心总体建设规划和布局原则。 (二)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及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占工程中心总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50%。 (四)基础设施条件良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等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能够面向全社会提供产品检测、标准制定、成果推广、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公共服务。 (五)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六)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七)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八)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单位联合组建工程中心。 |
办理流程 | (一) 依托单位根据工程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和依托单位基本条件,自愿提出工程中心建设申请。 (二)主管部门根据工程中心建设部署,结合所在行业、地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择优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依托单位作为申报单位。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45 |
廉政风险点 | 3个,2级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前置条件 | 无 |
办理地点 | 纸质材料由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后连同项目推荐汇总表一起报送至泰安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市科技局原则上于每年9-10月定期审批工程中心。 |
联系电话 | 6991139、69911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