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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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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项目名称

泰安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1.《山东省科技进步条例》(1994年4月2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财政投入,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提高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创新和服务能力;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省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中心或者工业设计中心,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2.《泰安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管理暂行办法》泰科发〔2014〕43号。

实施对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承办机构

发展计划科、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农村与社会发展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30

廉政风险点

2个,3级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联系电话

6991139、699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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