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泰安市科技孵化器认定 |
子项名称 | 无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2.《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1年10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农村经济组织独立或者联合建立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和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并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扶持。 3.《泰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发〔2005〕6号)。 |
实施对象 | 企业 |
承办机构 |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
申报条件 | 1、起设立单位资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 2、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工作和财务管理制度;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4、经营管理人员结构合理、素质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总人数的70%以上; 5、办公服务场所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孵化企业的场地不少于2/3; 6、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较强,服务管理制度健全、可行、公开,为入孵企业的研发、生产、经营、办公提供场所等公共基础设施,开展商务、融资、政策、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位的服务; 7、入孵企业应在10家以上,其中在孵化场地内的企业占80%以上;毕业企业与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100个以上的就业岗位。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市属以上单位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直接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三)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认定为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并颁发认定证书。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7 |
廉政风险点 | 1个,2级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前置条件 | 无 |
办理地点 | 泰安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科技局窗口(市建设大厦三楼西大厅) |
办理时间 | 一年一次 |
联系电话 | 69911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