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加快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近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修订完善了2008年出台的《泰安市泰山科技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一、新《办法》出台的背景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创新最具潜力的群体,在促进科技创新、转方式调结构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人民银行、科技部等6部门2014年初印发《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作出部署。《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泰政发〔2014〕6号)中提出,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制。这些政策文件的出台对推动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受融资成本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变现难、运转机制不畅等因素影响,我市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要求,结合落实国家、省确定的关于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政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修订完善了《泰安市泰山科技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新《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18条,主要对科技创业资金支持方式、范围和重点、运作和管理、风险防范和控制等方面提出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措施。
一是明确科技创业资金的支持方式和主要资金来源。新《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科技创业资金主要通过贷款担保(含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补助以及风险补偿等方式,解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资金主要来源为:市财政筹措的资金、从社会吸纳的资金、本资金的增值资金、其他资金。
二是扶持重点更加精准。新《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科技创业资金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优先支持经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对支持的企业和项目提出要求;用于进行专利权质押的专利技术,应为有效保护期剩余时间不少于5年,技术成熟或处于实质性实施阶段、产权明晰的专利。
三是运作更加规范,合作各方职责清晰。新《办法》第七、八、九、十条规定:(1)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协调科技创业资金管理和运作;(2)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向担保公司、协作银行推介。担保公司、协作银行共同组织考察并根据各自工作规程完成贷款发放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直接向担保机构或协作银行提出申请。
四是扶持政策更加优惠。新《办法》八、九、十条规定:(1)担保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担保费,收费标准按2%执行。担保公司按1%向企业收取担保费,市财政给予担保公司1%的担保费补助;(2)对符合银行信贷政策及贷款管理规定的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发放贷款。原则上担保贷款额度不低于担保资金的3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不得上浮。(3)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00万元,期限2年。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年,展期内按正常贷款执行;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优先按照《山东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办法》(鲁科字〔2015〕88号)办理,企业享受省里补助政策。
五是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更加完善,便于调动合作方积极性。新《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1)建立科技创业资金补偿机制。每年从科技创业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作为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不超过200万元。如果出现代偿,首先从风险补偿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按照9:1分担;(2)如获得科技担保融资的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应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并共同核实相关企业的还贷能力。对企业无法还款的,合作银行向担保公司发出《代偿通知书》,担保公司向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申请使用风险补偿资金用于代偿。(3)科技创业资金根据3-5倍的担保放大倍数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三、抓好新《办法》落实的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与金融、担保等机构的联系协作机制,签署合作协议,为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服务。二是广泛征集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押融资信息(含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此基础上建设“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信息库”,为下一步融资工作落实打好基础。三是完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服务,建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办理快捷通道,为合作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质押评估委托方查询质押知识产权等信息提供支持和帮助,充分利用国家、省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促进专利技术的流转变现。四是本着方便企业、优质服务、确保财政资金效益最大化原则,泰山科技创业资金担保贷款业务常年申报受理,并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