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鲁科字〔2015〕80号)等文件精神,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促进科学仪器设备服务大众创新创业,2015年9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泰安市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泰科发〔2015〕51号,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创新券”方式给予小微企业仪器使用费用补助。政策施行以来,受到广大小微企业的欢迎。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总共20条,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说明:
(一)突出发挥市级科技部门在政策执行中的主体作用。《办法》第三条规定:成立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成的泰安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主要负责推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建共享,协调筹集专项补助资金,监督资金投向和使用效果、绩效考核等。
(二)扩大创新券补助范围。一是扩大小微企业的范围。《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应用创新券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条件:注册地隶属泰安市区域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承诺遵守相关诚信条约,登录仪器设备协作网,经各县(市、区)科技局、高新区科技局以及主管部门推荐,经管委会办公室核准后,网上注册成为用户会员(以下简称为使用方),申请共用泰安市的科学仪器设备,应用创新券。 二是提高对创新券费用的补助比例。《办法》第九条规定,市科技局按线下结算登记发生费用(须提供省仪器设备网“山东省创新券”打印件及费用发票或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复印件)的一定比例给予科学仪器设备供给方费用补助。
(三)简化创新券使用流程。《办法》第十条明确了创新券使用流程:使用方通过网上管理平台(或省仪器设备网)预约使用供给方会员的仪器设备,并签署协议,明确服务费用和具体要求。使用方应按协议约定送检样本,按时支付扣除创新券以外的其他费用;供给方会员按协议提供测试结果,并依据省级创新券补助标准,相应核减使用方服务费用。供给方会员和使用方在完成测试并结清费用的同时,通过省仪器设备网提供仪器使用费结算情况。
(四)突出绩效考核。《办法》第十三、十五条规定,供给方都应接受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情况的考核。对供给方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档次的,给予共享服务扶持资金。每个供给方的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五)明确约束政策。《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在共享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补助及奖励资金、不按规定使用补助及奖励资金等违规行为,给予以下约束:1、不良记录列入单位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在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申报方面给予约束;2、一定期限内取消预拨资金资格,追回补助和奖励资金;3、取消享受科学仪器设备共享补助政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