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研究报告>政策解读
《泰安市大学生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管理办法》解读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6-01-06

为鼓励驻泰高校学生积极投身科技创新的主战场,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人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修改制定了《泰安市大学生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管理办法》(泰科发〔2015〕68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修改出台背景

为支持驻泰大学生、研究生的科技创新活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于2006年设立了“泰安市大学生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制定了《泰安市大学生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泰科计发〔2006〕7号)。政策实施以来,得到了驻泰高校及大学生大力支持,激发了大学生创新热情,产生了一批科技水平较高、有产业化前景的成果,在全社会营造了浓厚的创新氛围。        

    2011年6月22日,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并规定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为抓好工作落实,2015年5月21日市法制办下发了《关于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泰政发办字〔2015〕7号),要求对2012年1月1日前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为使规范性文件保持长效性、连续性、持续性,为更好地贯彻落实2015年6月16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省政府出台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36号)精神,按照省市法制部门的要求,对原《泰安市大学生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题目删除了“暂行”,第一条开头部分添加了少部分内容,将原题目修改为《泰安市大学生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在市法制办进行了登记编号。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23条,主要包括计划资助方式、范围、受理审批、申请人及立项条件、项目申报程序与补助标准、项目的管理与结题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大学生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资助方式、范围、受理期限。《办法》第二、三、四条规定:计划以项目立项方式资助驻泰高校学生的科技创新活动;驻泰高校学生是指市域内大专及本科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大学生和硕士研究生);计划实行定期受理审批制,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二是明确申请人及立项条件。《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申请人具备品行端正,能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和从事研究的能力,所在学校同意。申请人可以是1人,也可以是多人组成的项目组;项目立项应具备具备应用开发前景并有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内容为申请人所学专业领域的前沿技术,有一定的创新性或技术突破;研究目标明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方向和泰安产业发展需求,具备一定研究基础,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要求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能在毕业前完成。

三是项目申报程序规范,补助标准明确。《办法》第七、八、九、十、十二条规定:申请本计划须填写《泰安市大学生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项目申请表》,并同时提供项目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的身份证、学生证,指导教师推荐意见),申请人所在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为项目受理单位,每年4月,学校将受理推荐的《泰安市大学生科技创新引导计划项目申报书》报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或指定的中介机构),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下达项目资金计划;项目的补助标准:A类项目:具有较强的创新性,科技水平较高,应用前景广阔;资金支持额度10000元;B类项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较好的应用前景;资金支持额度5000元;C类项目:转化性强,能够产业化;资金支持额度3000元。 

四是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办法》、十五、十六、十七、十九规定:项目资金专项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严禁挪用。资金开支使用范围一般应包括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贷款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人须在当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将上半年及全年研究进展、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半年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项目完成后,将工作总结、技术总结和有关论文等科技成果资料提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财政局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建立项目承担人和指导教师信用制度。对曾经承担项目,并较好地完成项目任务的,再次申请计划项目时,优先安排;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的,取消项目承担人的再申请资格。

 

?Copyright 2014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版权所有 鲁ICP备 05017539号   我为网站提意见

鲁公网安备 370902020005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