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泰安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科技诚信建设,提高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针对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以及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履行相关管理、审计监督职能的项目主管部门和第三方中介机构,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工作是构建科学有效的科技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四章十八条,重点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信用管理内容
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立项管理、经费管理、实施管理、验收管理及其它。
(二)明确了信用记录内容和评价标准
信用记录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与不良信用行为。良好信用包括守信行为、显著成效;不良信用记录包括失信行为(科研失信行为与管理失信行为)、组织实施过失,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级别。
(三)明确了信用管理方式
1. 信用评级为优秀或良好的,市科技局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组织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奖励评定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2. 信用评级为一般失信和较重失信的,根据信用评价标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警告、通报批评、适当提高立项标准、取消相关资格1-3年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信用评级为严重失信的,永久取消其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获相关认定和奖励的资格,并将处理结果抄报发改、财政、经信等部门。
三、《办法》起草重要作用
科技计划项目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是科技管理体制中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科技工作自身规律,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通过完善体系、理顺关系、规范程序,通过采用信息技术和网络处理技术,对信用管理实行数据库管理,不断提高计划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提高行政管理的工作效率。明确管理行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使计划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和符合实际,在贯彻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合理配置科技资源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开展科技信用管理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升我市创新能力和科技综合竞争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配置各类科技资源,建立管理科学、运转高效、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科技计划管理新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