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泰安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近日,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研究修订了《泰安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和依据
自2012年1月《泰安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泰财教〔2012〕52号)印发实施以来,专利专项资金的设立有效促进了专利工作能力的全面提升。随着知识产权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工作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强省的要求相比,与先进地区相比差距较大。为适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鼓励全社会发明创造,有效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专利质量,推进全市专利事业快速发展,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依据《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及2012年出台的《泰安市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文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吸收省及有关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普遍做法,结合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对2012年出台的《泰安市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泰安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十八条。重点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标准、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等作了明确要求和具体规定。
1.明确了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和资助主体。《办法》规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奖励、服务等,涵盖了知识产权全过程。同时,加强了对专利维权、代理、运营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维护以及专利奖励、知识产权集聚区建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专利导航产业等有关工作的支持力度;专项资金的资助主体实现了市域内(企事业单位及非职务发明)发明人的全覆盖。
2.明确了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办法》规定: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每件最高资助1000元;企事业单位首件发明专利授权, 给予代理费、申请费全额资助(以实际发生费用票据为准);企事业单位维持5年以上(含5年)且已转化实施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择优每件给予2000元(国内发明专利)、8000 元(国外发明专利)的年费资助;企事业单位年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含5件)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补助,10件以上(含10件)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
3.突出了专利质量要求。《办法》取消了原来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资助。在对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上,《办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必须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后才给予资助,不是申请即补助方式。
4.明确了专项资金的使用分配。《办法》规定:“获得专利创造资金资助的单位,应拿出不低于50%的资金用于奖励专利发明人”,旨在鼓励和调度发明人的积极性。
5.加强了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办法》规定:获得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并将其纳入信用负面清单,两年内取消其市级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至五年内取消其市级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