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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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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6-27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泰安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近日,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研究修订了《泰安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和依据

自2012年1月《泰安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泰财教〔2012〕52号)印发实施以来,专利专项资金的设立有效促进了专利工作能力的全面提升。随着知识产权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工作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强省的要求相比,与先进地区相比差距较大。为适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鼓励全社会发明创造,有效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专利质量,推进全市专利事业快速发展,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依据《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及2012年出台的《泰安市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文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吸收省及有关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普遍做法,结合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对2012年出台的《泰安市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泰安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十八条。重点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标准、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等作了明确要求和具体规定。

1.明确了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和资助主体。《办法》规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奖励、服务等,涵盖了知识产权全过程。同时,加强了对专利维权、代理、运营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维护以及专利奖励、知识产权集聚区建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专利导航产业等有关工作的支持力度专项资金的资助主体实现了市域内(企事业单位及非职务发明)发明人的全覆盖。

2.明确了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办法》规定: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每件最高资助1000元;企事业单位首件发明专利授权, 给予代理费、申请费全额资助(以实际发生费用票据为准);企事业单位维持5年以上(含5年)且已转化实施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择优每件给予2000元(国内发明专利)、8000 元(国外发明专利)的年费资助;企事业单位年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含5件)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补助,10件以上(含10件)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

3.突出了专利质量要求。《办法》取消了原来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资助。在对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上,《办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必须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后才给予资助,不是申请即补助方式。

4.明确了专项资金的使用分配。《办法》规定:“获得专利创造资金资助的单位,应拿出不低于50%的资金用于奖励专利发明人”,旨在鼓励和调度发明人的积极性。

5.加强了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办法》规定:获得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并将其纳入信用负面清单,两年内取消其市级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至五年内取消其市级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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