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产业政策
1.支持重点产业振兴。支持重大技术装备保障、高端材料和新材料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绿色制造新技术新工艺等4大工程(包括50个具体方向项目)。在工业机器人第三方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自主品牌关键零部件集成应用、自主品牌工业机器人示范应用、高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含配套)示范应用、高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研发创新平台建设、主要粮食和经济作物装备示范应用、现代农业机械研发检测能力提升等7个方向,对列入国家项目的企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的比例予以补助,其他方向项目原则上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5%的比例予以补助。
2.支持工业强基工程。积极推荐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4大重点方向项目列入国家扶持计划。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3.支持企业搬迁改造。对重大技术装备保障、高端材料和新材料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绿色制造以及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积极推荐列入国家扶持目录,进行专项支持。项目专项基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4.积极推荐高端装备制造、纺织服装、医药和新材料等行业项目列入省政府提质增效专项,其中,对共性技术研发类项目的支持比例不超过研发经费的20%,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的支持比例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1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限额400万元。
5.积极推荐重点行业升级改造项目列入省政府贷款贴息专项,主要包括石化、轮胎、船舶、服装、医药和新材料等六个行业中提升产品附加值、形成高端产品引领的升级改造项目;石化、轮胎、船舶、服装和医药等五个行业中先进适用技术应用以及基础、共性、核心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石化、轮胎和医药等三个行业中节能环保技术、资源循环利用工艺在生产制造环节的应用;轮胎和服装等两个行业中技术创新、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等服务平台建设;重点物流园区和产业聚集区物流中心,综合信息平台、社会化仓储设施网络和冷链物流建设等物流项目。以一定期限内实际银行贷款金额为基数,省财政按银行一年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70%的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为 1-3 年),其余30%的财政贴息由企业纳税受益地财政负担。
6.2014年1月1日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征收税率为3%,技术开发类享受增值税0税率。
7.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8.大力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鼓励用能单位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以财政奖励资金的形式重点支持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式开展的节能改造项目。
9.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在我市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项目的法人企业或节能服务公司,经确认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目录》要求的,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10.“工业绿动力”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项目,支持全市范围内工业企业建设太阳能集热系统项目(应用于工业生产),补贴标准为按出水量每吨补贴6000元。
11.市级财政预算安排1100万元市级节能专项资金,支持我市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技术产业化、节能服务产业、公共领域节能改造和节能体系建设。
12.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方向,强化目录管理、标准管理等手段的约束力,提高“白名单”、“黑名单”的参考价值。加强金融机构同业沟通协调,积极开展联合授信,保持对工业企业的合理授信规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全市优质企业目录、僵尸企业目录、去产能目录,切实摸清底数。
二、科技政策
1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14.对列入国家重点扶持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利用泰山科技创业资金担保贷款的,担保费减半按1%收取,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贷款额度最高为300万元,期限2年。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年,展期内按正常贷款执行。
16.落实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采取补偿政策。对列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装备,中央财政给予保费补贴。实际投保费率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列入《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及生产企业名单》的产品,省级财政将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比例给予扶持,单个企业的年度财政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2年。
17.利用省级政策支持技术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发。重点支持共性关键技术、通用设备、基础关键零部件、首台(套)设备的研制和推广应用,高端重大技术创新成果、高精尖端设备的研制,企业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制定等,加速推进创新成果转化。
18.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对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院士工作站,省级国际合作中心、国家国际合作基地等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9.对领军人才及团队给予奖励。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工作启动支持经费100万元;省外领军人才以全职形式来我市工作的,再发放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期满验收优秀的,一次性奖励领军人才及团队100万元。省级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给予每个领军人才团队200万元的项目补助资金,支持合同确定项目及任务的实施。我市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型领军人才及团队给予50-9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型领军人才及团队给予50-200万元的经费资助。
20.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对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质量奖、山东名牌、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商贸名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1.标准化奖励。对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及山东省地方标准研制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及山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主持同类标准研制奖励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及山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主持同类标准修订奖励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22.支持新型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对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的,每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鼓励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对购买3000平方米以上或租赁10000平方米以上且租期3年以上的,奖补标准最高为每处300万元。
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含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在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同时,市级按照省级奖补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每年评估认定2-3家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每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
三、金融政策
23.鼓励金融服务创新。认真落实灵活适度的稳健货币政策,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工业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支持力度,促进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
24.发挥担保公司作用,化解担保风险。由担保公司作为主体,破解互保联保企业的担保圈、担保链,对企业进行分类扶持。对优质企业直接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因资金陷入困境失去经营能力的企业通过互助基金、股权质押、债权置换、贷款续作等手段,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经营。
25.深化政银合作。市财政筹集5亿元用于政银合作,合作银行对存入的政银合作风险保证金放大10倍支持企业发展。对于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以抵押物降至贷款额度的40%、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10%的优惠条件支持企业发展;对于小微型企业,金融机构以抵押物降至贷款额度的40%、企业按不低于实际获得贷款额2%缴纳企业助保金作为优惠条件支持企业发展。通过政银担企合作,由担保公司担保对以前债务停息挂账,银行等机构重新注入资金,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注入渠道。
26.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探索以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支持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
27.市财政设立过桥还贷资金,委托市属国有担保公司运营,为符合条件的市内企业提供过桥还贷和续贷一条龙服务。
28.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积极探索担保公司和银行或其他单位和银行共同管理过桥资金的具体办法,完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发挥政府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增信作用,带动解决企业“担保难”问题;银行用足用好现有核销政策,加快核销进度,做到“应核尽核”。
29.市财政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对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形成的损失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偿。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应急互助基金,为缺少抵押物的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信用融资保障。
30.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自主品牌、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等企业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支持消费品领域自主品牌建设;支持开展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等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落实好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创新,降低企业“过桥”融资成本。
31.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加大对全市重点企业的宣传力度,力争使重点企业全部加入融资服务平台,上传应收(付)账款及融资需求;向全市中小企业宣传普及平台知识,增强其对融资服务平台的认知和了解。
利用产业链中核心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帮助上下游企业获得融资。推动大企业和政府采购主体积极确认应收账款,帮助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特许经营权项下收益权质押、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登记服务。
32.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建立全牌照、长链条的金融服务平台,有效整合优质资源,形成强大的投资运营能力,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多元化、综合性金融服务。
四、财政政策
33.充分发挥财源建设资金的作用,认真落实“十三五”工业发展规划,支持“343”产业体系发展,推进工业经济转方式调结构增效益。
34.确定为市级双创基地的,对租用闲置房产并进行装修改造的,前三年按照年租金的70%进行补贴,第四、五年按照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对直接购置房产的,前三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70%进行补贴,第四、五年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5.支持市级双创基地建设。做好毕业企业的跟踪和落地转化服务,对定向输送优质企业落地我市的,根据落地企业规模、税收、就业等贡献情况进行奖励,年度奖励标准不超过落地企业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每输送1户企业给予市级双创基地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奖励资金由受益地财政负担。
36.支持市级双创基地完善入驻企业流动机制,对在孵企业50个以上且每年新入驻初创企业数量占比超过20%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鼓励市级双创基地聚集社会化专业服务资源,提供政策咨询、辅导培训、投融资等服务。根据吸引专业机构、服务企业数量和效果等情况,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37.支持市级双创基地与海外知名孵化机构开展合作,引入国际先进孵化理念、资源、创业人才及项目,根据资金投入、国际高端资源引入、孵化企业数量和效果等情况,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38.支持市级双创基地组织创业创新大赛、高端创业论坛、公益讲坛、银企对接等活动。搭建创投机构、金融机构与创新创业团队和小微企业对接的平台,根据活动规模、效果,给予场所租赁、宣传推介等费用不超过50%的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39.创业补贴。2015-2018年,将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提高到不低于1.2万元,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给予7200元补助,各县(市、区)可再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适当配套补贴资金。扩大一次性创业补贴适用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40.创业贷款贴息。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市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申请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再贴息。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后,中央财政贴息不足部分和省财政贴息资金,由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承担,市级财政贴息资金,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承担。
41.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过程中,对企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符合条件并提供中介服务的财务顾问、投资银行、会计师、律师等支出给予支持。
42.优先安排改制企业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专项资金,优先安排改制企业。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申报政策性资金和发展项目时,有关部门要优先支持。
43.生产要素交易平台奖励。对依托我市优势产业组建的各类生产要素交易平台,经省政府批准并开业后,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4.支持发展资本市场各类融资机构。对在我市新设立的种子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以及各类资产管理公司等的,在我市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30%,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5.支持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自进入上市、挂牌辅导之日起三年内(不足三年上市、挂牌的,至上市、挂牌之日止),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包括供气、供水、供热专项配套费)。因自身原因中止上市、挂牌工作的,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措施,并补缴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拟上市、拟“新三板”挂牌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因财务规范、调整以往年度利润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以及因土地、房产评估增值或土地、房产、设备补入账等原因而补缴的有关税收,根据增加的地方财力,由受益财政以适当方式给予等额补助。
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包括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形式上市且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6.鼓励企业融资再投资。企业利用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对企业融资再投入市内建设项目,并形成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7.市财政安排2600万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对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和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进行补贴;对积极参加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企业进口先进技术和机电设备的给予贴息。
五、环境政策
48.根据国家政策要求,降低企业社保费率,困难企业可以缓交。
49.实施稳岗补贴。从2015年起,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其中,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5类困难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其他企业一般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根据企业困难情况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但最高不超过50%。
50.调整电价支持。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3.49分,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1.72分。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落实发电企业环保电价政策,对环保设施验收合格的热电机组其中脱硫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5分,脱硝、除尘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上调1分、0.2分。积极推荐电压等级35KV及以上、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企业参与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降低用电成本。
51.加强宣传引导。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各项惠企政策,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企业降本减负的舆论氛围。要加强对典型企业的正面宣传,鼓励引导企业敢于创新、做强主业,形成有利于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良好局面。
52.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工业指挥部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健全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积极营造宽松的市场经营和投资环境。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利益,提高企业创新创业发展信心。
六、奖励政策
53.建立政府对银行业机构评价体系。对正常企业在信贷总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不能随意抽贷,建立债权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银行共保共扶体系。以新增信贷投放额、新增贷款增长率、不良风险化解率、对地方财税贡献率和企业、社会、政府的满意度为评价指标,实现政府对银行机构的考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上级金融机构征询市政府对金融机构负责人评价意见的重要依据,及市、县(市、区)政府支持银行业机构拓展业务,优先获得市内重大项目融资及市政府有关支持政策的依据。
54.建立重要干部推荐机制,对于政治过硬、业绩突出的银行干部积极向省级银行推荐。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产业政策
1.支持重点产业振兴。支持重大技术装备保障、高端材料和新材料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绿色制造新技术新工艺等4大工程(包括50个具体方向项目)。在工业机器人第三方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自主品牌关键零部件集成应用、自主品牌工业机器人示范应用、高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含配套)示范应用、高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研发创新平台建设、主要粮食和经济作物装备示范应用、现代农业机械研发检测能力提升等7个方向,对列入国家项目的企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的比例予以补助,其他方向项目原则上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5%的比例予以补助。
2.支持工业强基工程。积极推荐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4大重点方向项目列入国家扶持计划。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3.支持企业搬迁改造。对重大技术装备保障、高端材料和新材料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绿色制造以及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积极推荐列入国家扶持目录,进行专项支持。项目专项基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4.积极推荐高端装备制造、纺织服装、医药和新材料等行业项目列入省政府提质增效专项,其中,对共性技术研发类项目的支持比例不超过研发经费的20%,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的支持比例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1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限额400万元。
5.积极推荐重点行业升级改造项目列入省政府贷款贴息专项,主要包括石化、轮胎、船舶、服装、医药和新材料等六个行业中提升产品附加值、形成高端产品引领的升级改造项目;石化、轮胎、船舶、服装和医药等五个行业中先进适用技术应用以及基础、共性、核心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石化、轮胎和医药等三个行业中节能环保技术、资源循环利用工艺在生产制造环节的应用;轮胎和服装等两个行业中技术创新、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等服务平台建设;重点物流园区和产业聚集区物流中心,综合信息平台、社会化仓储设施网络和冷链物流建设等物流项目。以一定期限内实际银行贷款金额为基数,省财政按银行一年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70%的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为 1-3 年),其余30%的财政贴息由企业纳税受益地财政负担。
6.2014年1月1日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征收税率为3%,技术开发类享受增值税0税率。
7.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8.大力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鼓励用能单位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以财政奖励资金的形式重点支持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式开展的节能改造项目。
9.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在我市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项目的法人企业或节能服务公司,经确认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目录》要求的,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10.“工业绿动力”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项目,支持全市范围内工业企业建设太阳能集热系统项目(应用于工业生产),补贴标准为按出水量每吨补贴6000元。
11.市级财政预算安排1100万元市级节能专项资金,支持我市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技术产业化、节能服务产业、公共领域节能改造和节能体系建设。
12.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方向,强化目录管理、标准管理等手段的约束力,提高“白名单”、“黑名单”的参考价值。加强金融机构同业沟通协调,积极开展联合授信,保持对工业企业的合理授信规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全市优质企业目录、僵尸企业目录、去产能目录,切实摸清底数。
二、科技政策
1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14.对列入国家重点扶持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利用泰山科技创业资金担保贷款的,担保费减半按1%收取,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贷款额度最高为300万元,期限2年。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年,展期内按正常贷款执行。
16.落实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采取补偿政策。对列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装备,中央财政给予保费补贴。实际投保费率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列入《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及生产企业名单》的产品,省级财政将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比例给予扶持,单个企业的年度财政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2年。
17.利用省级政策支持技术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发。重点支持共性关键技术、通用设备、基础关键零部件、首台(套)设备的研制和推广应用,高端重大技术创新成果、高精尖端设备的研制,企业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制定等,加速推进创新成果转化。
18.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对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院士工作站,省级国际合作中心、国家国际合作基地等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9.对领军人才及团队给予奖励。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工作启动支持经费100万元;省外领军人才以全职形式来我市工作的,再发放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期满验收优秀的,一次性奖励领军人才及团队100万元。省级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给予每个领军人才团队200万元的项目补助资金,支持合同确定项目及任务的实施。我市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型领军人才及团队给予50-9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型领军人才及团队给予50-200万元的经费资助。
20.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对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质量奖、山东名牌、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商贸名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1.标准化奖励。对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及山东省地方标准研制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及山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主持同类标准研制奖励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及山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主持同类标准修订奖励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22.支持新型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对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的,每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鼓励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对购买3000平方米以上或租赁10000平方米以上且租期3年以上的,奖补标准最高为每处300万元。
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含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在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同时,市级按照省级奖补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每年评估认定2-3家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每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
三、金融政策
23.鼓励金融服务创新。认真落实灵活适度的稳健货币政策,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工业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支持力度,促进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
24.发挥担保公司作用,化解担保风险。由担保公司作为主体,破解互保联保企业的担保圈、担保链,对企业进行分类扶持。对优质企业直接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因资金陷入困境失去经营能力的企业通过互助基金、股权质押、债权置换、贷款续作等手段,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经营。
25.深化政银合作。市财政筹集5亿元用于政银合作,合作银行对存入的政银合作风险保证金放大10倍支持企业发展。对于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以抵押物降至贷款额度的40%、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10%的优惠条件支持企业发展;对于小微型企业,金融机构以抵押物降至贷款额度的40%、企业按不低于实际获得贷款额2%缴纳企业助保金作为优惠条件支持企业发展。通过政银担企合作,由担保公司担保对以前债务停息挂账,银行等机构重新注入资金,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注入渠道。
26.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探索以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支持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
27.市财政设立过桥还贷资金,委托市属国有担保公司运营,为符合条件的市内企业提供过桥还贷和续贷一条龙服务。
28.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积极探索担保公司和银行或其他单位和银行共同管理过桥资金的具体办法,完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发挥政府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增信作用,带动解决企业“担保难”问题;银行用足用好现有核销政策,加快核销进度,做到“应核尽核”。
29.市财政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对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形成的损失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偿。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应急互助基金,为缺少抵押物的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信用融资保障。
30.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自主品牌、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等企业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支持消费品领域自主品牌建设;支持开展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等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落实好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创新,降低企业“过桥”融资成本。
31.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加大对全市重点企业的宣传力度,力争使重点企业全部加入融资服务平台,上传应收(付)账款及融资需求;向全市中小企业宣传普及平台知识,增强其对融资服务平台的认知和了解。
利用产业链中核心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帮助上下游企业获得融资。推动大企业和政府采购主体积极确认应收账款,帮助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特许经营权项下收益权质押、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登记服务。
32.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建立全牌照、长链条的金融服务平台,有效整合优质资源,形成强大的投资运营能力,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多元化、综合性金融服务。
四、财政政策
33.充分发挥财源建设资金的作用,认真落实“十三五”工业发展规划,支持“343”产业体系发展,推进工业经济转方式调结构增效益。
34.确定为市级双创基地的,对租用闲置房产并进行装修改造的,前三年按照年租金的70%进行补贴,第四、五年按照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对直接购置房产的,前三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70%进行补贴,第四、五年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5.支持市级双创基地建设。做好毕业企业的跟踪和落地转化服务,对定向输送优质企业落地我市的,根据落地企业规模、税收、就业等贡献情况进行奖励,年度奖励标准不超过落地企业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每输送1户企业给予市级双创基地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奖励资金由受益地财政负担。
36.支持市级双创基地完善入驻企业流动机制,对在孵企业50个以上且每年新入驻初创企业数量占比超过20%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鼓励市级双创基地聚集社会化专业服务资源,提供政策咨询、辅导培训、投融资等服务。根据吸引专业机构、服务企业数量和效果等情况,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37.支持市级双创基地与海外知名孵化机构开展合作,引入国际先进孵化理念、资源、创业人才及项目,根据资金投入、国际高端资源引入、孵化企业数量和效果等情况,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38.支持市级双创基地组织创业创新大赛、高端创业论坛、公益讲坛、银企对接等活动。搭建创投机构、金融机构与创新创业团队和小微企业对接的平台,根据活动规模、效果,给予场所租赁、宣传推介等费用不超过50%的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39.创业补贴。2015-2018年,将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提高到不低于1.2万元,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给予7200元补助,各县(市、区)可再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适当配套补贴资金。扩大一次性创业补贴适用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40.创业贷款贴息。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市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申请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再贴息。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后,中央财政贴息不足部分和省财政贴息资金,由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承担,市级财政贴息资金,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承担。
41.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过程中,对企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符合条件并提供中介服务的财务顾问、投资银行、会计师、律师等支出给予支持。
42.优先安排改制企业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专项资金,优先安排改制企业。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申报政策性资金和发展项目时,有关部门要优先支持。
43.生产要素交易平台奖励。对依托我市优势产业组建的各类生产要素交易平台,经省政府批准并开业后,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4.支持发展资本市场各类融资机构。对在我市新设立的种子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以及各类资产管理公司等的,在我市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30%,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5.支持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自进入上市、挂牌辅导之日起三年内(不足三年上市、挂牌的,至上市、挂牌之日止),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包括供气、供水、供热专项配套费)。因自身原因中止上市、挂牌工作的,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措施,并补缴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拟上市、拟“新三板”挂牌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因财务规范、调整以往年度利润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以及因土地、房产评估增值或土地、房产、设备补入账等原因而补缴的有关税收,根据增加的地方财力,由受益财政以适当方式给予等额补助。
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包括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形式上市且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6.鼓励企业融资再投资。企业利用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对企业融资再投入市内建设项目,并形成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7.市财政安排2600万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对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和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进行补贴;对积极参加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企业进口先进技术和机电设备的给予贴息。
五、环境政策
48.根据国家政策要求,降低企业社保费率,困难企业可以缓交。
49.实施稳岗补贴。从2015年起,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其中,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5类困难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其他企业一般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根据企业困难情况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但最高不超过50%。
50.调整电价支持。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3.49分,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1.72分。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落实发电企业环保电价政策,对环保设施验收合格的热电机组其中脱硫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5分,脱硝、除尘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上调1分、0.2分。积极推荐电压等级35KV及以上、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企业参与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降低用电成本。
51.加强宣传引导。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各项惠企政策,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企业降本减负的舆论氛围。要加强对典型企业的正面宣传,鼓励引导企业敢于创新、做强主业,形成有利于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良好局面。
52.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工业指挥部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健全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积极营造宽松的市场经营和投资环境。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利益,提高企业创新创业发展信心。
六、奖励政策
53.建立政府对银行业机构评价体系。对正常企业在信贷总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不能随意抽贷,建立债权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银行共保共扶体系。以新增信贷投放额、新增贷款增长率、不良风险化解率、对地方财税贡献率和企业、社会、政府的满意度为评价指标,实现政府对银行机构的考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上级金融机构征询市政府对金融机构负责人评价意见的重要依据,及市、县(市、区)政府支持银行业机构拓展业务,优先获得市内重大项目融资及市政府有关支持政策的依据。
54.建立重要干部推荐机制,对于政治过硬、业绩突出的银行干部积极向省级银行推荐。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产业政策
1.支持重点产业振兴。支持重大技术装备保障、高端材料和新材料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绿色制造新技术新工艺等4大工程(包括50个具体方向项目)。在工业机器人第三方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自主品牌关键零部件集成应用、自主品牌工业机器人示范应用、高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含配套)示范应用、高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研发创新平台建设、主要粮食和经济作物装备示范应用、现代农业机械研发检测能力提升等7个方向,对列入国家项目的企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的比例予以补助,其他方向项目原则上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5%的比例予以补助。
2.支持工业强基工程。积极推荐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4大重点方向项目列入国家扶持计划。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3.支持企业搬迁改造。对重大技术装备保障、高端材料和新材料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绿色制造以及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积极推荐列入国家扶持目录,进行专项支持。项目专项基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4.积极推荐高端装备制造、纺织服装、医药和新材料等行业项目列入省政府提质增效专项,其中,对共性技术研发类项目的支持比例不超过研发经费的20%,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的支持比例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1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限额400万元。
5.积极推荐重点行业升级改造项目列入省政府贷款贴息专项,主要包括石化、轮胎、船舶、服装、医药和新材料等六个行业中提升产品附加值、形成高端产品引领的升级改造项目;石化、轮胎、船舶、服装和医药等五个行业中先进适用技术应用以及基础、共性、核心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石化、轮胎和医药等三个行业中节能环保技术、资源循环利用工艺在生产制造环节的应用;轮胎和服装等两个行业中技术创新、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等服务平台建设;重点物流园区和产业聚集区物流中心,综合信息平台、社会化仓储设施网络和冷链物流建设等物流项目。以一定期限内实际银行贷款金额为基数,省财政按银行一年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70%的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为 1-3 年),其余30%的财政贴息由企业纳税受益地财政负担。
6.2014年1月1日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征收税率为3%,技术开发类享受增值税0税率。
7.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8.大力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鼓励用能单位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以财政奖励资金的形式重点支持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式开展的节能改造项目。
9.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在我市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项目的法人企业或节能服务公司,经确认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目录》要求的,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10.“工业绿动力”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项目,支持全市范围内工业企业建设太阳能集热系统项目(应用于工业生产),补贴标准为按出水量每吨补贴6000元。
11.市级财政预算安排1100万元市级节能专项资金,支持我市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技术产业化、节能服务产业、公共领域节能改造和节能体系建设。
12.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方向,强化目录管理、标准管理等手段的约束力,提高“白名单”、“黑名单”的参考价值。加强金融机构同业沟通协调,积极开展联合授信,保持对工业企业的合理授信规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全市优质企业目录、僵尸企业目录、去产能目录,切实摸清底数。
二、科技政策
1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14.对列入国家重点扶持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利用泰山科技创业资金担保贷款的,担保费减半按1%收取,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贷款额度最高为300万元,期限2年。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年,展期内按正常贷款执行。
16.落实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采取补偿政策。对列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装备,中央财政给予保费补贴。实际投保费率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列入《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及生产企业名单》的产品,省级财政将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比例给予扶持,单个企业的年度财政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2年。
17.利用省级政策支持技术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发。重点支持共性关键技术、通用设备、基础关键零部件、首台(套)设备的研制和推广应用,高端重大技术创新成果、高精尖端设备的研制,企业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制定等,加速推进创新成果转化。
18.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对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院士工作站,省级国际合作中心、国家国际合作基地等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9.对领军人才及团队给予奖励。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工作启动支持经费100万元;省外领军人才以全职形式来我市工作的,再发放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期满验收优秀的,一次性奖励领军人才及团队100万元。省级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给予每个领军人才团队200万元的项目补助资金,支持合同确定项目及任务的实施。我市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型领军人才及团队给予50-9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型领军人才及团队给予50-200万元的经费资助。
20.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对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质量奖、山东名牌、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商贸名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1.标准化奖励。对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及山东省地方标准研制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及山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主持同类标准研制奖励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及山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主持同类标准修订奖励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22.支持新型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对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的,每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鼓励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对购买3000平方米以上或租赁10000平方米以上且租期3年以上的,奖补标准最高为每处300万元。
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含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在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同时,市级按照省级奖补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每年评估认定2-3家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每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
三、金融政策
23.鼓励金融服务创新。认真落实灵活适度的稳健货币政策,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工业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支持力度,促进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
24.发挥担保公司作用,化解担保风险。由担保公司作为主体,破解互保联保企业的担保圈、担保链,对企业进行分类扶持。对优质企业直接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因资金陷入困境失去经营能力的企业通过互助基金、股权质押、债权置换、贷款续作等手段,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经营。
25.深化政银合作。市财政筹集5亿元用于政银合作,合作银行对存入的政银合作风险保证金放大10倍支持企业发展。对于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以抵押物降至贷款额度的40%、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10%的优惠条件支持企业发展;对于小微型企业,金融机构以抵押物降至贷款额度的40%、企业按不低于实际获得贷款额2%缴纳企业助保金作为优惠条件支持企业发展。通过政银担企合作,由担保公司担保对以前债务停息挂账,银行等机构重新注入资金,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注入渠道。
26.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探索以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支持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
27.市财政设立过桥还贷资金,委托市属国有担保公司运营,为符合条件的市内企业提供过桥还贷和续贷一条龙服务。
28.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积极探索担保公司和银行或其他单位和银行共同管理过桥资金的具体办法,完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发挥政府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增信作用,带动解决企业“担保难”问题;银行用足用好现有核销政策,加快核销进度,做到“应核尽核”。
29.市财政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对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形成的损失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偿。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应急互助基金,为缺少抵押物的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信用融资保障。
30.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自主品牌、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等企业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支持消费品领域自主品牌建设;支持开展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等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落实好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创新,降低企业“过桥”融资成本。
31.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加大对全市重点企业的宣传力度,力争使重点企业全部加入融资服务平台,上传应收(付)账款及融资需求;向全市中小企业宣传普及平台知识,增强其对融资服务平台的认知和了解。
利用产业链中核心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帮助上下游企业获得融资。推动大企业和政府采购主体积极确认应收账款,帮助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特许经营权项下收益权质押、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登记服务。
32.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建立全牌照、长链条的金融服务平台,有效整合优质资源,形成强大的投资运营能力,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多元化、综合性金融服务。
四、财政政策
33.充分发挥财源建设资金的作用,认真落实“十三五”工业发展规划,支持“343”产业体系发展,推进工业经济转方式调结构增效益。
34.确定为市级双创基地的,对租用闲置房产并进行装修改造的,前三年按照年租金的70%进行补贴,第四、五年按照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对直接购置房产的,前三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70%进行补贴,第四、五年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5.支持市级双创基地建设。做好毕业企业的跟踪和落地转化服务,对定向输送优质企业落地我市的,根据落地企业规模、税收、就业等贡献情况进行奖励,年度奖励标准不超过落地企业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每输送1户企业给予市级双创基地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奖励资金由受益地财政负担。
36.支持市级双创基地完善入驻企业流动机制,对在孵企业50个以上且每年新入驻初创企业数量占比超过20%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鼓励市级双创基地聚集社会化专业服务资源,提供政策咨询、辅导培训、投融资等服务。根据吸引专业机构、服务企业数量和效果等情况,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37.支持市级双创基地与海外知名孵化机构开展合作,引入国际先进孵化理念、资源、创业人才及项目,根据资金投入、国际高端资源引入、孵化企业数量和效果等情况,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38.支持市级双创基地组织创业创新大赛、高端创业论坛、公益讲坛、银企对接等活动。搭建创投机构、金融机构与创新创业团队和小微企业对接的平台,根据活动规模、效果,给予场所租赁、宣传推介等费用不超过50%的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39.创业补贴。2015-2018年,将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提高到不低于1.2万元,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给予7200元补助,各县(市、区)可再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适当配套补贴资金。扩大一次性创业补贴适用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40.创业贷款贴息。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市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申请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再贴息。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后,中央财政贴息不足部分和省财政贴息资金,由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承担,市级财政贴息资金,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承担。
41.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过程中,对企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符合条件并提供中介服务的财务顾问、投资银行、会计师、律师等支出给予支持。
42.优先安排改制企业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专项资金,优先安排改制企业。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申报政策性资金和发展项目时,有关部门要优先支持。
43.生产要素交易平台奖励。对依托我市优势产业组建的各类生产要素交易平台,经省政府批准并开业后,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4.支持发展资本市场各类融资机构。对在我市新设立的种子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以及各类资产管理公司等的,在我市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30%,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5.支持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自进入上市、挂牌辅导之日起三年内(不足三年上市、挂牌的,至上市、挂牌之日止),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包括供气、供水、供热专项配套费)。因自身原因中止上市、挂牌工作的,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措施,并补缴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拟上市、拟“新三板”挂牌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因财务规范、调整以往年度利润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以及因土地、房产评估增值或土地、房产、设备补入账等原因而补缴的有关税收,根据增加的地方财力,由受益财政以适当方式给予等额补助。
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包括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形式上市且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6.鼓励企业融资再投资。企业利用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对企业融资再投入市内建设项目,并形成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7.市财政安排2600万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对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和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进行补贴;对积极参加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企业进口先进技术和机电设备的给予贴息。
五、环境政策
48.根据国家政策要求,降低企业社保费率,困难企业可以缓交。
49.实施稳岗补贴。从2015年起,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其中,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5类困难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其他企业一般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根据企业困难情况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但最高不超过50%。
50.调整电价支持。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3.49分,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1.72分。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落实发电企业环保电价政策,对环保设施验收合格的热电机组其中脱硫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5分,脱硝、除尘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上调1分、0.2分。积极推荐电压等级35KV及以上、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企业参与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降低用电成本。
51.加强宣传引导。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各项惠企政策,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企业降本减负的舆论氛围。要加强对典型企业的正面宣传,鼓励引导企业敢于创新、做强主业,形成有利于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良好局面。
52.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工业指挥部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健全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积极营造宽松的市场经营和投资环境。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利益,提高企业创新创业发展信心。
六、奖励政策
53.建立政府对银行业机构评价体系。对正常企业在信贷总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不能随意抽贷,建立债权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银行共保共扶体系。以新增信贷投放额、新增贷款增长率、不良风险化解率、对地方财税贡献率和企业、社会、政府的满意度为评价指标,实现政府对银行机构的考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上级金融机构征询市政府对金融机构负责人评价意见的重要依据,及市、县(市、区)政府支持银行业机构拓展业务,优先获得市内重大项目融资及市政府有关支持政策的依据。
54.建立重要干部推荐机制,对于政治过硬、业绩突出的银行干部积极向省级银行推荐。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