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权力清单>行政裁决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06-29

项目名称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主席令第8号)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3.《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的专用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等物品。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者公民

承办机构

市知识产权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16

廉政风险点

3个,2级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联系电话

6991194


?Copyright 2014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版权所有 鲁ICP备 05017539号   我为网站提意见

鲁公网安备 370902020005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