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类科技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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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7-15

项目名称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类科技计划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六十条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二)基础研究;(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

2.《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

3.《泰安市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泰科发〔2007〕14号)。

实施对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承办机构

发展计划科等

申请条件

(一)泰安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具备完成项目所必需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项目基础与资金匹配能力(工业类项目至少按1:20进行资金匹配)。

(三)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应为第一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行业影响力与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与管理协调能力等,并确保在职期间能完成项目任务。

(四)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科技信用。  申报单位项目结题率90%以下的,逐年减少申报限额2项,结题率70%以下的,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申报单位或项目主持人有强制中止项目、违规使用经费、逃避经费检查、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受到通报处理的,取消三年申报资格。

(五)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管理能力,经费预算合理,支出结构科学,使用范围合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工作。

(六)在项目申报和立项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信用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三年申报资格,并将记入信用档案。

办理流程

泰安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注册申报,下载打印申报书,报送纸质材料。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1237

廉政风险点

5个,2级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办理地点

项目申报网址:  http://218.59.204.137:82/Regist/Login.aspx

纸质材料由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后连同项目推荐汇总表一起报送至泰安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办理时间

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699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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