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专利侵权纠纷调查及专利纠纷调解 |
子项名称 | 无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主席令第8号)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3.《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需要进行调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图纸、账簿等资料; (三)对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登记并抽样取证; (四)对涉嫌制造侵权产品和涉嫌使用专利方法的场所进行现场勘验; (五)现场检查、摄录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设施; (六)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七)对可能灭失或者可能被销毁、被转移的合同、图纸、发票、账簿、标记等资料以及有关的物品和设施依法予以登记保存。 专利行政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有关当事人应当协助调查并提供证据,不得拒绝、阻碍,不得伪造、转移或者毁损证据。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者公民 |
承办机构 | 市知识产权局 |
公开范围 | 向申请人公开 |
办理数量 | 16 |
廉政风险点 | 2个,2级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前置条件 | 无 |
联系电话 | 69911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