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专利产品或专利技术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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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7-13
项目名称 | 会展专利产品或专利技术的监督管理 |
子项名称 | 无 |
实施依据 | 1.《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在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等展会上,当地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展会上的专利侵权纠纷,能够初步认定参展的产品、技术与专利技术相同或者等同的,可以要求被请求人将相关物品撤离展位。被请求人拒不撤离的,由当地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2.《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06 年第 1 号)第六条: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展会主办方应当将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者公民 |
承办机构 | 市知识产权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廉政风险点 | 1个,2级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前置条件 | 无 |
联系电话 | 69911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