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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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9-01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负责拟订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1)负责牵头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

   1.《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六十七条: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的。第七十二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2)负责组织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提出经费配置建议,并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软科学科技计划。

(3)负责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建议。

(4)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拟定促进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

(5)归口管理市级科学事业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有关经费的预、决算。

2

负责统筹协调科技研究开发工作

(6)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

   1.《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7)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8)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3

负责农村、社会发展和高新技术科技工作

(9)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1.《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2005年9月通过)第四十六条:对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违反国家和省规定的检查、评比、达标、收费等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本条例应当享有的优惠待遇等合法权益,因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而受到侵害或者未能享有的;给当事人财产造成损害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0)负责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型服务企业的申报工作;组织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

(11)负责组织实施科技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相关计划项目;负责市农业良种产业化开发项目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信息服务工作;负责星火科技工作;开展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科技管理工作。

(12)负责归口管理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先进示范区,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业科技园区的管理工作。

4

负责科技成果管理和技术市场工作

(13)负责归口管理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登记、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

   1.《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通过)第三十三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5号,2013年7月修订)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  
4.《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三十二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年6月省政府令第187号)第三十条:有弄虚作假或者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徇私舞弊行为的。
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4)负责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工作。

(15)负责省级科技成果技术研究推广中心的推荐与管理,实施科技成果推广计划,负责市级科技成果技术研究推广中心认定与管理工作。

(16)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工作。

(17)负责牵头拟定促进与科技相关知识产权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18)负责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登记管理工作。

(19)承担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5

负责科技创新体系和基础平台建设工作

(20)负责编制和实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技基地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参与编制市重大科学工程建设规划;拟定全市基础研究、科技条件建设规划和政策。

1.《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六十九条:滥用职权,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第七十二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5号,2013年7月修订)第二十四条: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21)负责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负责推进全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22)负责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负责新建和调整科研机构的审核、申报工作。

(23)负责推动区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及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6

负责科技合作工作

(24)负责组织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1.《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25)负责承担市政府与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合作工作。

(2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出口和重大技术引进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

(27)组织实施国内外科技合作计划,建设国内外科技合作平台,推进产学研合作

(28)负责归口管理全市科技外事工作。

7

负责科技宣传、评估、培训等工作

(29)负责科技宣传、科技信息、国防科技动员、科技应急管理工作。

   1.《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六十九条:滥用职权,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第七十二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月通过)第三十一条: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
3.《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21日通过,2012年1月13日修订)第五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30)负责相关科技评估和科技统计管理工作。

(31)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科普工作。

(32)负责指导全市科技培训工作。

注:追责依据及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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