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市级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市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市科技事业又快又好发展,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担市科技局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使用科技经费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科技计划的实施情况:实施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实际实施进度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关键技术研发进度是否按计划执行,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二)科技经费的使用情况: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承担单位科技经费会计核算情况;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执行预算情况;设备购置和管理情况;科技经费决算和财务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运行机制。检查主要以听取项目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材料、询问和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组织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专项检查。
(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邀请财务专家等,组成监督检查组,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实地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查自纠、组织进行实地抽查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下发整改意见;
(五)督促整改落实;
(六)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对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的认定鱼管理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产业创新、产业人才培养、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等方面的作用,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批准认定的市产业技术研究院。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已认定的市产业技术研究院是否按照《泰安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年度运行情况及建设成效;
(二)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报告;
(三)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市产业技术研究院采取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建设运行简报报送、实地考察、绩效考评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期间,应当每半年将建设、运行情况以简报等形式(一式两份)报送市科技局计划科和相关业务科室。
(二)对已认定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听取研究中心运行情况总结,组织专家评审,实地查看现场、仪器设备到位情况,查阅财务账、资产账和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对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整改落实;
(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泰安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推进市产业联盟长远健康发展,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批准认定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创新活动,包括履行联盟协议、承担重大项目、开展合作创新、共享科技资源等情况;
(二)创新绩效,包括掌握核心技术、形成技术标准、提高创新效率、促进产业提升等情况;
(三)服务产业,包括提供行业服务、交流培养人才、扩散创新成果等情况;
(四)运行管理,包括组织机构运行、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
(五)利益保障,包括反映成员需求、知识产权分配、实现共同利益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科研项目管理需要,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进行中期检查、实地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示范联盟工作的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对产业联盟运行情况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年度评估。各评估对象根据评估通知的要求填报《泰安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自评估报告》,市科技局初审并确认符合要求后,组织专家组或送交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实地抽查可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也可由科技部门统一组织。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检查组,重点了解联盟运行、实施进度、经费管理、阶段性成果、联盟发展面临的问题等。发挥科技系统纪检监察部门作用,协助做好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的监督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向被检查对象反馈结果;
(五)对检查结果较差的单位督促落实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泰安市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运行机制良好、创新成效突出、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联盟,在计划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督促该产业联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认定资格。
(四)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时提交的知识产权、技术领域、研发活动、产品(服务)收入、研发费用归集、人员等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了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的重大变化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审查材料、实地考察,并对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初审通过后进行实地考察,并将拟认定企业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予以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认定,并颁发“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二)对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统计制度,证书有效期三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企业每年2月底之前须登录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填报上年度统计信息,不按期填报的将在网上通报,通报后一个月内未补报的,取消其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五、监督检查程序
1.被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经营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和自查,登录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填报上年度统计信息;
2. 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管委科技部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交的年度统计材料进行核准,对年报材料中的全部内容逐条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将年报材料在系统中提交。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不通过的企业,不予认定;
2、对实地考察与申报材料不符的企业,不予认定;
3、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经核实确有问题的,不予认定;
4、对不按期上报或未如实上报年度统计资料的企业,取消其“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
5、对由下述情形的,取消其“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有套取财政资金、违规使用科技经费行为,受到有关部门通报的。
(五)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监督检查
为更好地促进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管理,保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情况;
2.发展方向是否明确,功能定位是否正确;
3.机构设置是否合理,管理人员配备是否合适
4.公共平台建设情况;
5.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情况;
6.在孵企业入驻情况、毕业企业发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查自纠。
2.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日常监管。
3.市科技局进行绩效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认真自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自行整改。
市科技局通过定期查阅孵化器的统计报表、工作报告以及组织专家到孵化器实地检查等形式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进展进行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对存在较大问题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市科技局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整改落实;
(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泰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存在较大问题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根据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提出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进行整改。整改结果应在下达通知书后60日内报市科技局。必要时,市科技局对被检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再次检查。
第一次绩效考核不合格者,对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口头警示、提出整改要求;连续二次绩效考核不合格者,对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黄牌警告;连续三次绩效考核不合格者,对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做出摘牌处理。
(六)对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的示范引导作用,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批准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已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是否按照《泰安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现有的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是否继续符合认定条件;
(二)园区管理情况,包括园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园区综合效益情况,主要指农业园区规划与方案实施,主导产业和龙头企业培育、农民增收,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等;
(四)园区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园区创新、研发、孵化,科技成果转化带动、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服务及人才培养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实行动态管理,采取自查自纠、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实地抽查、媒体公示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三)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期间,依托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按隶属关系经所在地科技局、市直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科技局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四)对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二年考核一次,听取园区运行情况总结,组织专家实地查看现场,对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整改意见;
(五)督促整改落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泰安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考核情况,未达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
(七)对市级科技特派员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特派员的管理,切实发挥科技特派员科技服务作用,集成转化科技成果,把新技术、新理念、新机制带给服务对象,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批准认定的市级科技特派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综合表现情况:主要包括驻点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态度、驻点时间等日常表现;
(二)服务绩效情况:科技特派员本人通过实施科技项目、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和技术等,与服务对象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实现双方“共赢”的情况。
(三)服务对象的评价情况:服务对象对科技特派员本人工作的评价。
三、监督检查方式
由市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科特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和特派员派出单位共同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我总结。科技特派员对照任务与职责,认真总结年度下派服务期间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实事求是地对所做工作进行自我评价,写出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泰安市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表》。
(二)入驻服务点评议。市科技特派员考核小组深入各入驻服务点,根据科技特派员在服务点工作业绩表现、服务对象反映等情况。
(三)考核小组初评推荐。考核小组根据科技特派员个人总结和入驻服务点的评价按考评标准确定综合得分,评出优秀(不超过参评人员的15%)、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等次的人员。
(四)把关审定。市科特办汇总各考核小组的考核情况,报市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审批并记入本人档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整改意见;
(五)督促整改落实。
(六)视情况安排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共泰安市委文件《关于实施科技特派员工程的意见》、《泰安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泰安市科技特派员考核办法》、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考核情况,未达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
(八)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市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的重大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处罚工作的统筹协调,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对实行属地管理的4项科技类行政处罚权(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处罚;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处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欺骗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处罚)的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三、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处罚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四、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市科技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处罚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处罚监督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措施
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查阅、复制、有关材料;询问管理部门有关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方式。被检查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三)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市科技局调阅有关行政处罚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处罚监督检查。
(四)向被检查对象反馈结果;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市科技局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可以对受查单位通报,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整改情况。
(五)对检查结果较差的单位督促落实整改;
(六)视情况安排复查。
七、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即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处罚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事实认定、证据认定不当或违法的;
4.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当或不合法的;
5.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二)纠正前款所列情形,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被监督检查对象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
(三)在履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4.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处罚的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5.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6.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7.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8.按照规定,对应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9.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承担行政处罚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处罚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要求,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了《365滚球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泰科发〔2015〕35号),具体内容已在365滚球网网(www.ishowtuan.com)公布。
市科技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使用市科技局公布的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